安徽新华学院教师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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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树立良好的师德教风,规范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师法》和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高等学校形成教育教学能力的决定因素,是承担和实现这一任务的主体。教师也是最重要的教学资源,是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的生力军。

  第三条  教师应加强师德修养,做到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爱护学生、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团结协作、关心集体。

  第四条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教育方针,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不断更新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五条 每年招聘进校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课程,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了解教学规律,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顺利的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青年教师应当自觉学习现代教育技术理论,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第六条 新任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课程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掌握一定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内容,并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教案讲稿,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定认可后,方可取得任课资格。

  第七条  本科课程主讲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各二级学院(部)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给低年级本科生上专业基础课。

  第八条  教师应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我校专职教师的基本工作量为每周12学时。

  第九条  因教学需要,二级学院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本校内部非教师岗位人员,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者,由二级学院(部)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处(部)级单位负责人许可(必要时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并经试讲评议达到教学要求,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不得超过规定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条  从校外聘请专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聘请前,相关院(部)除办理学院所规定的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试讲评议不符合者;

  2、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拟开课程实验者;

  4、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二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2、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

  3、有根据教学大纲提出的教学实施计划;

  4、教师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了解及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关著作;

  5、根据教学大纲编写出较详尽的教案、讲稿。

  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向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由该院(部)组织审查教学实施具体方案、讲授提纲等,经试讲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经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做到因材施教。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文件,是教学计划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深刻理解和把握教学大纲的科学体系、主要内容、重点难点和深度广度。教师在执行课程教学大纲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要修改,须经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教材由主讲教师负责初选,课程组(系)负责人审核,报校分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和教务处批准(或备案)后,列入学期教学计划,由教材供应部门统一订购、发售。教材应尽量选用规划教材,国家级、省级重点教材或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材或讲义要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要有利于学生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所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

  第十六条教学进度表是授课、实验进度的具体安排。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依照课程教学大纲填写教学进度表,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教学进度表填写一式三份,分送教务处、二级学院(部)各一份,教师保留一份并且向学生公布,便于学生安排好预习。

  教学进度表的执行情况应列为各学期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授课教师要结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明确各章节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及教学的重点、难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前撰写好较为详细的讲稿或教案,选择或拟好思考题和作业题,备好课堂教学各种用具。备课时,教师还应注意教学内容的整合,与时俱进,不断精简、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

  讲稿或教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像、CAI课件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课后小结,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每学期上课之前,由主讲教师召集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出一学期的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并制定好教学进度表报院(部)审查。

  第十九条 备课实行个人研究与集体备课相结合的方法;相同课程和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统一。课程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方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课堂讲授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是现行班级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他们的智能和素质,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课堂教学可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教师讲课要根据当前教学改革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启发引导式教学,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的新发展、新成就。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加强学习方法指导,培养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具体做到:

  1、教学态度认真,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2、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3、保证重点,突破难点,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讲解透彻,难点剖析明确;

  4、讲授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思想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5、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

  6、准确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和教具,根据讲授内容积极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视听教学;

  7、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艺术,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启发、引导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使学生学得主动、灵活、扎实;要积极采用自学式、讨论式、研究式、实验式等教学方法;

  8、有效使用课堂教学时间,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9、仪表端庄,教态自然;

  10、适当进行临时性的测验和提问,并抽查学生课堂笔记情况;

  11、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自觉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二十三条  课程开始时,教师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终考试、实验(实习)等安排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深入理解基本概念的重要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的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时间,并列入教学进度计划。习题课应采用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进行。讨论课应事先布置,要求学生做好准备,选题应具有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应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和见解;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五章  作业辅导和答疑

  第二十五条 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帮助学生拓宽视野、联系实际的基础性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特点,精选课外作业题,题量和难度要适当,以保证学生钻研教材和阅读参考书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要紧密结合课堂教学内容,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能力。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程必需的作业量。文科应明确确定“读、写、议”的各项要求,并作为学习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其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占该门课程学习总成绩的20%左右。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用评分或分等级的办法记录在学生成绩表上。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九条  批改作业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获取教学反馈信息、进行师生交流的渠道之一。教师应及时、认真、仔细批改作业,确保质量。

  第三十条  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必须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辅导教师批改作业,应及时向主讲教师报告学生作业中的问题,以便主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所学知识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第三十一条  批改作业时教师必须进行记录。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应明确指出,提示解答的主要思路或指定学生参阅有关资料,并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为教育学生和给学生以示范,教师可选留少数学生优秀作业本,保存于本院(部)。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和教学秘书在期中和期末要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院(部)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根据课程具体情况,每门必须安排几次课外答疑时间。课外答疑可以采用个别答疑、下班辅导或集体辅导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解答问题要准确、耐心、细致。做到有问必答,通过问答启迪学生思维。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应从严谨的治学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行安排时间作答。

  第三十五条  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学习讲授方法与技巧。辅导过程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章  实验、实习教学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实习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具有加强政治思想和专业思想教育,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动手能力,检验和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功能,主要包括实验、实习(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工业见习)、教学考察、社会调查等。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发现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应编写或选定实验教材。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以有利于学生能力,特别是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实验教学教师及实验员应具体做到:

  1、在上课前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准备,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材料的有效性,并预做实验,以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2、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相应理论课教学的联系,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

  3、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不准做实验;

  4、指导实验耐心细致,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以便随堂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5、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避免盲目拼凑实验结果;

  6、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对缺做实验超过规定数量的1/3或实验考核未通过者,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若为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应以零分计。

  7、学生实验报告末次完成后应由实验室收回保存,优秀实验报告长期留存于二级学院(部)资料室。

  第三十八条  实习(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工业见习)、教学考察、社会调查等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消化、体验、研究的综合实践环节。指导学生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服从安排,主动承担实习指导工作。二级学院要根据实习要求、地点分布、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以及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熟悉实习内容、有一定组织能力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参加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做到:

  1、认真研究实习内容,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

  2、落实实习地点,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协调好关系,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

  3、按实习计划要求,全面负责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管理等;

  4、活动结束后及时评定成绩,认真总结。

  第三十九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多媒体教学、计算机上机实训、语音室上课、教学录相观看等,应提前一周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道检查、熟悉教学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教师及教辅人员,必须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热情服务,尽力满足教学需要,如无法安排,必须事先向有关单位和任课教师说明理由,提出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方式。考试课程一般在期末安排考试,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时间由任课教师与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秘书商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试卷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应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表述应简练、准确,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命题数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考试课程命题按120分钟确定题量。命题一般要求是:考核内容要遍及教学大纲规定的每一个章节,并体现课程的重点内容;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三基”的掌握程度,更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型要多样,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证明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每道试题应相对独立,不能以某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作为解答另一问题的前提;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评分标准或答案要点。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考试改革活动,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期末考试应拟制A、B两套试卷,其题量、难度相当,经院(系、部)审批后择用一套,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用。学院将组织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推行教考分离制度。

  第四十三条  考试前监考教师应到相关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秘书处领取试卷。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和有关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制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者,作为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复习考试期间,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暗示。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试证件、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准时发试卷。在考试中,应认真巡视,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资格,保存好证据,考试后立即报告院(系、部)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表》并于当天送交相关二级学院(系、部)教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要公正、客观,不受兴趣、爱好、情绪、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应尽可能提高评分信度;要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在规定时间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将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考试样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连同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顺序装订的全部答卷,外加试卷装订封面规范装订成册送交各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成绩评定后,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加分、改分,评分确有差错,必须由阅卷教师填写《学生成绩勘正表》,经二级学院(系、部)教学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改正。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通知其本人,正常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由有关院(系、部)通知有补考任务的课程教师。教师应采用期末考试未用试卷中的一套作为补考试卷或根据要求另出一套补考试卷,学生补考课程所得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登录,填写《学生补考成绩登记表》。

  第八章  课程设计

  第四十七条课程设计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应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和正确的设计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观点和设计思想,提高使用技术资料和表达设计成果的能力。

  1、课程设计选题应符合教学基本要求,尽量结合实际。课程设计任务书必须按大纲要求制作,并经课程小组讨论,二级学院(部)批准。

  2、指导教师应熟练掌握课程设计的内容和方法,按照设计的目的和要求,指导学生制定设计计划、检查设计进度。指导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要求独立完成设计任务。

  3、课程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设计情况和报告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成绩评定,于一周内将成绩报所在二级学院,并将课程设计存档,课程设计成绩按比例计入课程考核总成绩。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他们获得初步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二级学院(系、部)要安排有教学和科研经验、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一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

  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担任指导工作,要主动与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分阶段对学生进行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掌握学术论文写作(毕业设计)的基本方法,提高研究能力。要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科学态度,创造性地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创新能力的培养贯彻于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的全过程。指导教师的具体任务是:

  1、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专题研究、论文(设计)撰写、论文装订、毕业答辩等各项工作,并对以上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向学生介绍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程序、写作或研究方法,为学生提供有关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审查学生拟定的开题报告、写作提纲,并认真对学生的开题报告、写作提纲中所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根据课题的性质和要求,审查学生拟定的毕业论文(设计)课题方案及进程安排,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进度,及时指导学生解决理论上的难点和实践中的技术性问题。

  4、指导和督促学生独立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认真审阅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对学生工作态度、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水平、应用价值等实事求是的做出书面评价,公正评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成绩。审查毕业论文(设计)是否有抄袭行为,认真履行毕业论文(设计)承诺书。

  5、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指导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材料进行整理,并将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材料交学院归档。

  第十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九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擅自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院(系、部)分管院长(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停课或增减课时。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教学,一般应予补上。如因集中安排某项专项工作或节假日影响到课程的教学时间,应根据教学进度合理安排补课,补课办法应在制订该项教学活动的计划时一并研究落实并履行规范手续。

  第五十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允许宣扬不适当的言论。

  第五十一条  为了优化教学环境,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按编定的课表、教室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应填写调停课申报表(特殊情况可由教学秘书代填写调停课申报表),说明情况,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上课教师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教学场所作好课前准备,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教师首次授课时,要向学生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第五十三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教学事故的,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教学研究

  第五十四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教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教学思想讨论,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总结,专业方向研究,课程结构探讨、教材、教学方法改进等。

  第五十五条 懂得教育科学,掌握教学规律,是每一个合格教师必备的条件。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观摩活动。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学科中的具体问题。它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专业的教学实际。教学研究成果,应同其他科学研究一样,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六条  教学工作的考核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及教学研究成果。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1、教学工作量的考核采取记实办法,教师对本人所授课程名称、实际授课时数,完成起止时间、班级和人数、授课情况,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人数、起止时间及进行情况,辅导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都需如实登记,二级学院(系、部)分管院长(主任)核实后予以签字;

  2、教学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学生与专家同行评价相结合进行;

  3、对教学研究成果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教师参加学科或教研室活动情况,研究教学的论文、著作和教学经验材料,独立编写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进行。

  第五十七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相关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做出书面总结。

  第五十八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师,在教师节予以表彰。对教学工作的评奖要建立在多种信息反馈、教学质量分析研究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若干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予以表彰。

  第五十九条  凡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擅自增减学时上课迟到,无故提前下课,泄露考题,监考失职,考试成绩误报等,将视情节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理,详见《安徽新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六十条  经教学考核评价,教学质量低、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正。对于在一学年内两次教学评价中,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下一学年将不再安排其教学工作。对于专聘教师将停止聘用。

  第六十一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励、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六十二条  凡被评上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教学优秀奖”等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成果者,在其任职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优先晋升聘任高一级职务。

  第十三章  教书育人

  第六十三条  教书育人是每位教师的光荣使命。教师必须首先做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奉献精神。

  第六十四条  教师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严于律己,注意个人的思想品格、道德风范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有条件的教师应担任辅导员或学习导师工作,所有任课教师应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多方面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成为教书育人的表率。

  第六十五条  在各教学环节中,要充分挖掘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以身作则,严谨治学,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六十六条  教书育人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聘职务、升等晋级、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章  教师的培养

  第六十七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个人进修计划,坚持在职学习;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应根据教学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以适应新技术革命的挑战。

  第六十九条  新入职的青年教师应参加岗位培训、社会实践,并到教学第一线进行锻炼。本科学历的青年教师,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养(如读在职研究生),逐步达到硕士研究生的水平;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主要通过教学、科研等实践提高教学、学术水平,同时可通过攻读博士学位、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专题研讨班、讲习班等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十条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修学习,都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报人事处备案,并签定相关协议书。外出学习后返校的教师,必须向本学院(系、部)领导汇报学习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同时,还必须向人事部门递交书面总结和结业证等有关材料。无论何种形式的进修都必须有考核和鉴定材料,以便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校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中涉及具体工作方案与细则见教务处相关制度要求并按其标准执行。